|
|
|
编者寄语:2009年10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注会审计教材也根据该职业道德守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当年的新旧制度考题中都出现了相关的考题,可见其重要程度。2010年,中注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以期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行业诚信水平,2010年的考题也同样出现了职业道德相关的考题!从近几年的行业发展来看,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力度日渐加大,因此对于注册会计师考试而言,职业道德相关内容依然重要,在这里,小编整理了相关的重点、难点,以期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相关的知识。 |
|
|
经济利益:因持有某一实体的股权、债券和其他证券以及其他债务性的工具而拥有的利益,包括为取得这种利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近亲属:包括主要近亲属和其他近亲属。 主要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子女。 其他近亲属: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
诚信原则要求会员应当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秉公处事、实事求是。
注意: 第一,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等信息存在不实问题,注册会计师不应与这些信息发生牵连; 第二,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但出具了恰当报告的除外。 |
|
|
|
(1)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2)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 (4)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5)审计项目组成员正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6)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 (7)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以往提供专业服务的结果时,发现了重大错误。 |
|
(1)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2)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务的对象; (3)项目组成员担任或最近曾经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5)会计师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 |
|
(1)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3)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 (4)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 (5)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 |
|
|
具体情况 防范措施 |








